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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江苏立法保障吃住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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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江苏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环保各项工作的法律武器,对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更好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特点

《条例》共6章80条,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宏观布局和微观指导相结合,有效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一是统筹性强。从约束对象看,既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又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从环境要素看,提出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实现源头预防,为土壤这一污染最终受体“减负”。从规范领域看,打通地上与地下、工业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的污染防治要求。


二是针对性强。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来补短板、强弱项,为后续工作预留制度空间。在回应社会关切方面,对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阶段各方面的建言献策认真研究,对人大代表和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反复斟酌,回应人民群众呼声,使《条例》更接地气。在体现江苏特色方面,立足省情实际,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提出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关注了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三是引领性强。《条例》既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也有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还有一些新创设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引领性。农用地方面,突出分类管理,细化保护和管控要求,严把新增耕地准入关,确保“吃得放心”。建设用地方面,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控新增污染,消纳存量污染,推动安全利用,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一块地的“前世今生”,确保“住得安心”。

               

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按照齐抓共管、协作共治的思路,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责任,细化其他部门具体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治土合力。提出建立长三角及周边相邻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合作。


二是突出源头预防,严控新增污染。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拓展源头防控的领域,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明确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业以及加油站、填埋场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业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存土样,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厘清责任。


三是强化分类管理,保障吃得放心。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精准施策,强化新增耕地准入管理,明确复垦耕地监管要求,开垦耕地实施主体将开垦方案提前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后实施分类管理,同时规定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四是严格用地准入,保障住得安心。《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衔接,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强化规划源头管控,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的污染严重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强调环评阶段要关注项目用地本身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用地需求,避免将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块上。细化部门联动监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涉及污染地块或敏感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是强化修复监管,严防二次污染。《条例》规范了土壤修复工程的立项程序,明确了修复过程的废水排放去向,解决了基层普遍反映的修复工程立项难、招标难、废水排放难的问题。鼓励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在原址进行,严格限制采用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复方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规范监督修复活动,防止二次污染。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建设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土壤污染转移。


六是加强保障监督,强化法律责任。《条例》提出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强化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明确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制度。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塑料防尘网使用以及输油管、加油站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中的违法情形,《条例》设定相应罚则,加大惩戒力度,强化制度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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