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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⑦丨某纺织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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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纺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毛巾制造、漂染,公司建有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监控因子:COD、总磷、总氮、氨氮、PH、流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安装、验收,同月报靖江生态环境局备案。

    2022年4月1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因疫情防控停产,除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池正常运行,其余设备设施均不在运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流量计数值为零。执法人员现场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传递单,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传递单显示该单位2022年3月28日8时10分、8时15分、8时30分、8时40分、8时45分、8时55分、9时、9时15分pH值有8个实时数据超标。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pH值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6-9,排放去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查阅数采仪,2022年3月28日8时10分至9时15分,数采仪记录的pH值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传递单一致;查阅企业运维记录,2022年3月1日、8日、15日、22日、29日运维单位分别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了运维,pH计、流量计运维记录显示设施均正常;2022年2月22日运维公司对pH计进行了校准,校准记录结果显示合格;根据运维单位(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和故障数据确认单显示,该公司 2022年3月28日8时10分至9时20分pH计运行正常;调阅该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2022年3月28日8时10分至9时20分排水量为1吨,当日排水量为504吨。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pH值在24小时内有6个实时数据超过排放标准,视为超标排放。

【办理结果】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6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4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积极主动,及时改正,从事件后果的程度来看,没有危害到外环境水体,符合从轻处罚主客观条件。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经过验收,超标时段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有备案表和运维方确认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但考虑到事后积极整改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故酌情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同意从轻处罚。

    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该公司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建设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借力科技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控推进靶向精准执法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通过实时掌握企业排污的动态信息,可在第一时间发现企业污染源数据异常,限时查,促整改,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对规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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