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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护“青绿”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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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什么同一个违法行为要处罚我两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是处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江苏作为“一山两水七分田”的典型平原河网地区,山地林地面积小,清水涵养能力弱,且地处长江、淮河流域最末梢,入境客水占总水量的87%,每年秋冬季大都处于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下方向,环境质量受外源影响较大。我省以占全国1.1%的国土面积,承载了6%的人口,产出了超过10%的经济总量,长期快速发展中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仍是全国生态环保压力最大、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

“青绿”江苏需要守护!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制度建设护“青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要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地见效”。多部地方性法规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出地方性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完善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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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动护“青绿”。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线索移送、案件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五个方面开展衔接与协作;连续两年评选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南通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先后办理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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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践护“青绿”。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无锡市将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节,协调环责险共保体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环责险理赔范畴。南通市发布环境污染责任险新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畴。常州市钟楼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工地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召开“以案释法”警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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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省新增案件1588件,涉案金额9622万元。

修复多元护“青绿”。南京市公布了第二批5家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在雨花三桥湿地、八卦洲修复基地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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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结合打造新能源产业之都的定位,创新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

苏州市统筹推动修复基地市域一体化布局,形成太湖生态岛、吴江平望·四河汇集、虎丘太湖、张家港长江、太仓入海口等“江河湖海”公益修复基地体系。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先后组织41家企业开展绿化清理等各类劳务代偿志愿服务活动。

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83件,其中已开展修复1310件,涉案金额4.56亿元。

改革创新护“青绿”。南通市作为全国唯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建设。在全国生态环境领域内率先制定出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部署开展惩罚性赔偿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件109件,赔偿总金额达到158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42万元。在全国率先试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电子化评估工作,采用电子化评估办案23件,从启动索赔至签订协议,多数案件可在一个月内办结,较常规程序节省评估时长一半以上。

区域合作护“青绿”。为共同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首次联合评选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于2022年在苏州主办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春雨绵绵中,放眼望去,从江苏蔓延到长三角区域,一片青绿。


.......


“请问赔偿义务人是否已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我已知晓,我愿意积极配合损害调查和赔偿相关工作。”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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