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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物质锅炉企业业主,这份重要提醒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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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物质锅炉企业业主:

根据省市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年6月26日前,综合运用“生物质改气、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等措施完成生物质锅炉整治和淘汰工作,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达到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相关排放要求,颗粒物小于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小于50毫克/立方米和氮氧化物小于150毫克/立方米(建成区颗粒物小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小于35毫克/立方米和氮氧化物小于50毫克/立方米)。使用生物锅炉企业应以成型农林生物质燃料为燃料,采用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烧,严禁掺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拆迁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有害废弃物,以及煤炭、煤矸石等化石燃料。生物质燃料的原料须为农林剩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推广使用破碎率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18%、灰分不超过8%、硫含量不超过0.1%、氮含量不超过0.5%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治,造成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请广大企业主加快完成生物质锅炉整治和淘汰工作,确保在2023年6月26日前锅炉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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