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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承包期结束后,农村耕地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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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起始日大体在九二年至九八年,之后经历了农村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的修订或出台。其间对农村承包地的概念及范围都发生了变化,集体可发包的承包地的面积和四至相应发生变化。
三轮承包时还一刀切,合同不变,承包期直接延长三十年,网友们认为合理吗?欢迎留下您们的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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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0 08:36:41
推荐 IP:江苏
一二三五七aa 发表于 2023-11-1 2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

民法典第265条禁止任何人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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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5 20:40:19
推荐 IP:江苏
对于第二轮土地到期后如何延包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指出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一是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二是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变;三是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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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 22:20:51
沙发 IP:浙江
有变化那就得丈量统计,这个工作就得资金。谁出,谁阻止推行这项历史性任务,虽然事关农民三十年生计。
有些人也会估算,量出实际数据,可能动到自家的收益,小九九一打,坚决形成统一阵线阻拦执行。
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有法必依才得公平……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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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 22:55:22
藤椅 IP: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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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1 21:37:37
地板 IP:江苏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要因地制宜地重新分地
基于“公平”角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需要进行一次科学精确的重新分地,理由如下。
其一,从宪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设立的初衷是保障每一位农民公平享有本集体的土地,这是宪法赋予每位农民的权利。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推行过程中,包括第一轮15年、第二轮30年的周期中,中国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死办法”,虽然能做到起点公平,但农村人口的动态变化导致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机理和承包土地的政策实践形成了冲突,且随着时间积累,这种矛盾会不利于全体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其二,从历史角度看,一些地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重新分地,而且在第二轮承包的30年中,已经有很多人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如自然死亡、出国、举家进城、售卖承包地(不正规合约)、易居其他村集体等。这类人群已经主动放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承包地应及时收归集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安排。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30年中又新增了很多成员,如结婚生育的新增人口、二轮承包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待分地人口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他们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理应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承包地。综上,以上情况导致现在农村存在“有人无地”和“无人有地”两个极端现象,尽管比例不高,但随着再延长30年的时间积累,这个极化现象会不断加重,亟待第三轮土地承包时进行破解。
其三,从理论角度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对过去“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的延续,这从情理、法理上都说不过去。从第一轮15年到第二轮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整整45年的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在城镇化和城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再简单继续改革开放之初的制度规则,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政策制定者攻坚克难,再创一个“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政策”,而非简单延续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老政策”。
其四,从实践角度看,承包地已成为农民的一项财产性权利,且当前的这种权利是单向的,没有义务性对价支出。在第一轮和第二轮部分时间的土地承包期限中,农民承包集体组织分配的土地是需要支付对价的,即承担集体组织成员的一定义务,如每年需要交纳农业税。自从2006年始,中国取消了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后,土地成为农民的单向权利资产。面对这个“诱人的资产”,理性的农民家庭至少可以做出以下三种选择:一是尽可能多地获得承包土地,因为这项政策“30年不会变”甚至“以后更久都不会变化”,这就意味着自己家族世代可享受这种“单向权利”;二是有了这种类似“私有”的财产权利后(超出法律规定最长租赁期限20年),农民可以自主支配这项财产,如想种地自己就能种地,不想种地就把地流转给别人,获得土地流转的租金;三是这种制度惯性一旦形成,将来就很难打破,既然农户承包的土地长久地成为一项单向的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财产性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完全是可以交易的,极有可能在农村土地市场上形成一种私下“买卖”承包土地的不良风气,届时农用地的“小产权”也可能会随之出现。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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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5 18:19:34
7 IP:江苏
公平公正的承包才能赢得人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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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6 05:03:44
8 IP: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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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7 15:54:23
9 IP:江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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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8 10:52:10
10 IP:江苏
看看吧,村内承包地不足0.1亩才为人地矛盾特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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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20 11:57:52
11 IP: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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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24 21:33:24
13 IP:江苏
延包将至,招标先行。有钱才能干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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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25 06:19:07
14 IP:浙江
一二三五七aa 发表于 2023-11-10 08:36
民法典第265条禁止任何人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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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七aa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26 13:44:23
15 IP:江苏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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