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江苏启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振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兴市益心大药房、泰兴市同辉药店等多家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均存在从无资质的顾客、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泰兴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函,2025年5月19日和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江苏启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几家门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部分药品的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存在从无资质的顾客、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案值金额合计278.5元,违法所得278.5元。当事人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经讨论,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8.5元;2.处罚款6000.00元;罚没款合计6278.5元。
2025年5月15日,我局根据移送函对当事人泰兴市振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因当事人涉嫌从无资质的单位处购进药品,2025年5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无资质的顾客手中购进药品进行销售,违法所得206.5元。拟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6.5元。
2025年5月8日,我局收到泰兴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函,称当事人泰兴市益心大药房存在销售回流药的情形。经调查,当事人从无资质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进行销售,案值金额合计48.9元,违法所得48.9元。当事人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玖角(¥48.9);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没款合计伍仟零肆拾捌元玖角(¥5048.9)。
2025年5月14日,我局根据移送函对当事人泰兴市同辉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因当事人涉嫌从无资质的单位处购进药品,2025年5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无资质的顾客手中购进药品进行销售,违法所得159元。当事人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玖元(¥159.00),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伍拾玖元(¥5159.00)。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管理法(新)》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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