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泰州市某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经查,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孙某某,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和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某,均称当日下午3点左右孙某某在车间进行了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8月25日14点58分至15点(监控录像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镀锌管门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孙某某的相关证件信息,证实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了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孙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州市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泰兴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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