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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5-08-17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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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监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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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维护农村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农村食品市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10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泰兴市某食品店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五香片检出猪源性成分,但其配料表仅标注“鲜牛后腿肉”等成分,未提及猪肉,涉嫌掺杂掺假。


经查,该店于 2024年11月8日从靖江市新四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五香片2.5千克,以190 元/千克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475元,违法所得475元。购进时虽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但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475 元)。


案例二:泰兴市某酒坊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坊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生产散装酒的设备(锅炉、冷却缸等)及成品酒1桶,正在进行白酒生产,但未能提供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系统查询亦显示未办理相关证件。

经查,该酒坊生产白酒主要供周边邻居自喝,无法提供收费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取得登记证”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其作出没收生产的白酒1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泰兴市某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我局与分界镇食安办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厂加工车间内有2箱超过保质期的冻猪整肚(生产日期2023年3月,保质期18个月)正在浸泡解冻,原料冷库内另有33箱同批次过期冻猪整肚,当事人拟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卤猪肚。


经查,该食品厂为食品小作坊,购进上述过期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和价格,未建立生产记录,案发时未完成生产销售。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9450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及第十六条第一款“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完成销售,决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35箱过期冻猪整肚、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2月10日,我局根据举报,在黄某租住的泰兴市济川街道苏城村房屋内查获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 M6+”等白酒,包括成品海之蓝130瓶、天之蓝39箱、M6+梦之蓝1箱及灌酒工具。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起,回收空酒瓶及包装,灌入低价白酒冒充高档白酒,涉案货值691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案曾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因不追究刑事责任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作出没收假冒白酒及制假工具、罚款 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泰兴市某鲜肉加工店虚假宣传及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门头及价格牌宣称“零添加剂、零防腐剂”,但现场查获其使用的“LY 香肠粉状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及无标签的胶原蛋白肠衣、肠衣原料


经查,该店从武汉某加盟商购入无标签肠衣7箱(1200元/箱)和香精3桶(2100元/桶),用于香肠加工并收取费用,货值147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广告制作花费1000元,属虚假宣传。当事人已整改门头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虚假宣传不予处罚,因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无标签肠衣5箱及香精1桶、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泰兴市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4月8日,我局根据举报,对该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2袋五香鸭腿(生产日期 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确认此前已售出1袋。

经查,该超市共购进3袋该批次鸭腿,售价4元/袋,货值 12元,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其作出没收剩余2袋鸭腿、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004元)。


案例七:泰兴市某食品厂标签虚假标注案


2025年2月25日,我局对该厂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粉皮标签标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411810510”,但经检验未检出脱氢乙酸钠,且实际持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ZF3212832400123),与标签信息不符

经查,当事人因更改添加剂配料后未更新标签,且员工疏忽填错许可证编号,导致标签虚假标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泰兴市某烧饼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店自制的鸡蛋糕、桃酥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及鸡蛋糕中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店于2025年5月9日加工上述食品并全部售出,其中鸡蛋糕6斤(售价12元/斤,货值72元,违法所得72元),桃酥7斤(售价9元/斤,货值63元,违法所得63元)。收到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但未成功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召回,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 1135元)。


案例九:泰兴市某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2025年4月4日,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该超市销售的辣椒抽检,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3-2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4月4日从靖江市萃月蔬果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辣椒1筐(15.43公斤),以5.36元/公斤售出,货值82.70元,违法所得82.70元。购进时未查验辣椒合格证明文件,收到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但未成功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采购食品应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7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082.7元)。


案例十:泰兴市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2025年3月28日,我局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香蕉和芒果进行抽检。2025年 4月24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香蕉中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芒果中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结论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现场已无该批次香蕉和芒果库存。经查,抽检时购买香蕉2.32kg(单价9元/kg,花费20.88元)、芒果2.27kg(单价20元/kg,花费45.4元),剩余商品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无法确认抽检前后销售产品是否合格,按抽样基数计算违法所得合计66.28元,且无法提供该批次商品完整进货凭证。收到报告后,当事人于4月27日发布召回公告,但未收到退款申请,也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身体不适,后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考虑到当事人销售数量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66.2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066.28 元)。


我局将持续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泰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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